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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22年第4期目錄及內容提要

時間:2022-09-12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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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稿


深入學習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努力奮斗

——在深入學習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研討會上的講話

王?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法學會會長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創造性地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是我們黨在法治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原創性理論,實現了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新的歷史性飛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集中體現在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并深刻闡述的“十一個堅持”之中。各級法學會和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要集中力量開展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的學習研究宣傳工作,真正做到學深、悟透、篤行,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習研究宣傳闡釋貫徹不斷引向深入,自覺做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范踐行者。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十一個堅持”



□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若干原創性貢獻

陳訓秋: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提要??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創性、時代性的概念、判斷、范疇、理論,為發展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作出了重大原創性貢獻,為更好發揮領導干部在法治建設中的“關鍵少數”作用明確了政治要求、確立了行為準則。本文在深入學習和認真梳理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基礎上,從領導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用制度保證領導干部發揮“關鍵少數”作用三個方面,對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原創性貢獻進行了闡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領導干部??關鍵少數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邏輯

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規則是法律的精要,制度是法治的根基。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深厚的制度理論、豐富的制度實踐和深刻的制度邏輯,強調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提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加強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一整套以憲法制度為核心的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應當全面加強和推進憲法法律實施,把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國理政效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撐和法治保障。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國家治理??制度邏輯??制度體系??法治體系




□ 數字法治研究



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創新與中國貢獻

景漢朝: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內容提要??互聯網法院是我國原創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時代意義的創舉,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最新組成部分。它開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則、訴訟程序、法庭形態、審理模式、裁判規則等方面,有一系列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的重大創新,不能簡單以具有工業文明特征、物理空間特點的傳統司法理論為窠臼評判是與非。應當將“雙線訴訟”模式與“單線訴訟”模式相區別,秉持“調適論”理念,使互聯網法院的“雙線訴訟”模式符合直接審理、親歷性、言詞辯論等原則的內在實質要求和互聯網糾紛審判規律。建議系統推進互聯網法院“三步走”發展戰略,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總結改革經驗,把握其基本規律;依法授權試點,確保改革于法有據;健全體制體系,實現互聯網法院高質量發展,為世界貢獻未來司法模式的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關鍵詞??互聯網法院??“雙線訴訟”??司法理論??“調適論”??中國貢獻


數字法學視野下的網絡空間治理

何邦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帶來新的風險,傳統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統性制度設計所形成的普遍主義法治秩序,面臨嚴峻挑戰。既有研究因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的缺位,以及缺乏統一的網絡數字法理支撐,未能形成一個獨立的有共同話語基礎的知識群體,使網絡空間治理相關問題的解決呈碎片化狀態,并在實踐中表現為一種應急治理模式。應當立足網絡空間治理的整體,形成一個數字法學研究共同體,澄清數字法作為一種新興領域法的外部總體特征和內部屬性,明晰作為數字法學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在此基礎上,凝聚數字法學的基本法理共識,構建并完善系統且邏輯自洽的數字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安全的優位性和核心性,劃清網絡空間各類公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的界限,并對算法進行全方位的規制,實現對網絡空間從數字法理到相應制度的善治。

關鍵詞??數字法學??領域法學??網絡空間治理??算法規制??數字權利保護


數據財產的權利架構與規則展開

沈健州: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與數據賦權密切相關的利益沖突凝聚在數據企業、用戶、數據企業的同業競爭者三方之間。在不同場景下,三方主體可能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沖突形態,這正是數據賦權問題復雜性的根源所在。影響數據利益沖突形態的因素有二:一是數據是否承載個人信息,二是數據是否公開。數據可據此分為不承載個人信息的非公開數據、承載個人信息的非公開數據、不承載個人信息的公開數據以及承載個人信息的公開數據四類。四類數據對應四種現實的利益沖突形態,需要差異化的規則設計。對此,在權利架構上,以數據企業享有完整的數據財產權為基礎,同時確立個人信息權益優先和公開數據合理使用兩項限制,可以富有彈性地容納不同數據利益沖突的協調方案,實現“有利益沖突時加以協調,無利益沖突時各行其是”的規范效果。數據財產的權利規則也得以在此基礎之上有序展開。

關鍵詞??數據財產??權利架構??權利規則??個人信息??數據合理使用


數據科技倫理法律化問題探究

黎四奇: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人類已在事實上步入一個無物不數據與無物不互聯的時代。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與數字人生已成為這個時代的技術特征。技術、網絡、數據、平臺等不僅革新社會治理、經濟發展的模式,而且也正在重塑人們對自己及對世界的認知觀念。創新的本質是突破,數據科技在促進創新的同時,也對自由、平等、安全、和諧等產生了難以估量的沖擊。新技術正使人類面臨嚴峻的風險社會危機。倫理是人類共生共存的底線。數據科技治理中,除認真對待法律外,還必須從科技研發、推廣與使用等環節系統性地植入倫理規則,使倫理成為法律創新的指南針,從而實現法律與倫理的有效對接。

關鍵詞??數據科技??倫理風險??法律??倫理法律化




□ 行政法治研究



“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追溯與認定標準的完善

胡建淼: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教授

內容提要??“無效行政行為”是行政違法理論發展的一種必然結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違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銷”為主,而撤銷則建立在狹隘的“行政違法”概念基礎之上。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將行政違法(瑕疵)區分為一般違法與重大而明顯的違法兩類,為后者建立了確認“無效”制度。中國也有類似的歷史軌跡和制度理論。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在確立“無效行政行為”前提下,于“撤銷”制度之外補充了“確認無效”的司法手段。但在“確認無效”之訴普遍確立的今天,認定“無效行政行為”的標準尚未周全。為此,有必要立足全球視野,全面而深入地揭示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推進無效行政行為認定標準的完善。

關鍵詞??無效行政行為??可撤銷行政行為??越權行為??重大且明顯違法??無效確認之訴


從相鄰權到空間利益公平分配權:規劃許可訴訟中“合法權益”的內涵擴張

成協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規劃許可對空間利益的分配,既關涉許可相對人的財產性利益,也直接影響許可項目周邊區域居民的居住環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鄰權作為規劃許可訴訟的權利保護基礎,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隨著空間利益調整由私法上的產權法讓位于以規劃許可為核心的公法機制,空間利益也從反射利益演變為一種獨立的值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應城市空間的復合空間屬性,規劃許可訴訟的保護法益,應當超越私法上的相鄰權,邁向公法上的空間利益公平分配權。與保護法益的此種擴張相適應,規劃許可的司法審查,在制度功能、保護對象、保護內容、糾紛預防解決等方面,都應做相應調整,推動城市空間利益分配從“權利模式”向“利益調整模式”的轉變。

關鍵詞??規劃許可??相鄰權??合法權益??空間利益??分配行政


行政許可條件設定模式及其反思

林?華: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行政許可法》試圖建構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條件、程序和期限的體系化約束機制,其中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方式決定了行政許可規制的整體效果?;凇霸O定規范—法律條款—單項條件”的行政許可條件構造邏輯,空白模式、授權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構成了當前單行法律規范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主要模式。在法律明確性原則和行政許可設定確定性規則的雙重制度約束下,既有的行政許可條件設定模式面臨著法律實施的困境,行政許可條件的范圍和內容呈現出“搖擺的不確定性”。在平衡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的確定性規則與現代行政所必需的靈活性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需要約束空白授權的適用、規范兜底條款的設置、公開裁量基準的內容、明確有關規定的范圍,進而塑造對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的層次化約束。

關鍵詞??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行政許可設定??行政審批


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功能擴張及省思

王云霞: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司法建議在我國部分行政訴訟案件中呈現出功能擴張的趨勢,協調和解型司法建議使司法建議從柔性的建議轉變為實質性糾紛化解機制,有的司法建議已呈現出具有事實拘束力的特性。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功能擴張是國家權力結構衍化的現實映射,也是司法實踐理性的隱性考量,但功能擴張失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司法認知偏差與權利救濟困難,也會引起行政權監督功能弱化和司法權威折損。故而,欲使司法建議制度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真正發揮實效,應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大格局下司法建議制度的轉型升級,將司法建議制度融入訴源治理體系中,促進司法建議從權宜性治理轉向制度化治理;同時厘清行政訴訟中司法建議的功能邊界和適用的場域,并強化實踐形態中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規范化運行。

關鍵詞??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功能擴張??司法裁判權


“法律脫嵌治理”:中國式鄰避糾紛的制度成因及治理

何艷玲: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對住房物權及其衍生的人格權、相鄰權等權利的保護成為中國式鄰避糾紛的基礎動力。與物權逐步賦歸相伴隨的是,由物權而衍生的其他權利并未得到及時關注,相適配的法律制度也并未及時調整和配套,導致了某種程度的物權空置。治理過程中的物權空置是鄰避糾紛的制度成因并塑造了中國式鄰避糾紛的特質。這具體表現在:賦予財產權和人格權,但保障該權利的法律建設滯后;賦予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但保留有效行使這一權利的組織進入權;賦予相鄰污染救濟權,但法律關系認定相對混亂。物權空置同時反映了在中國法治發展和轉型過程中,存在“法律脫嵌治理”現象。

關鍵詞??中國式鄰避糾紛??物權??物權空置??法律脫嵌治理??住房




□ 學術專論



《民法典》視域下的一般人格權

溫世揚: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中“一般人格權”的規范基礎在于《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該款既系《憲法》第33條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的轉介條款,也是以“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為基礎的一般條款和“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保護條款?!叭松碜杂伞焙汀叭烁褡饑馈敝g并無位階差異,二者構成整體性教義,旨在保障社會交往背景下主體人格的自由發展和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承認和尊重。第990條第2款中的“非典型人格法益”與同條第1款中“等權利”在發揮補充功能時存在位序差異,其類型化可進一步從自決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個方面予以展開。

關鍵詞??民法典??一般人格權??非典型人格法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


論醉駕案件的程序出罪

史立梅: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醉駕入刑帶來了我國犯罪結構和刑罰分布的明顯變化,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嚴重的刑罰溢出效應問題。針對醉駕入罪入刑過度問題,程序出罪較之其他出罪路徑更能獲得普遍認同。目前我國輕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體現于公安機關的立案環節和檢察機關的不起訴環節,但存在較多問題。欲充分發揮程序出罪對醉駕治理的功能,需要從程序法理論上予以反思。針對以醉駕為主的輕微犯罪,我國有必要強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訴訟從原有的圓柱狀結構向漏斗型結構轉化。需罰性理論可以為醉駕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應的依據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邏輯。未來我國醉駕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徑可以從區分醉駕案件的實體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現有的程序出罪路徑、挖掘潛在的程序出罪路徑等方面加以完善。

關鍵詞??醉駕案件??程序出罪??訴訟結構??需罰性??特殊預防


中國最高審判體制的刑民分立——傳統與現代化

聶?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當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與以民事為代表的其他審判部門呈現出明顯分立。中國最高審判體制的刑民分立由來已久,從先秦發生刑民區分后,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逐漸走向分流;“重情”案件與“細故”案件在審判程序上截然兩分,死刑復核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核心職能。清末以來,近代中國移植了德日司法制度,最高審判機關的刑民審判體制走向合流;在清末“就地正法”制度與民國“懲治盜匪”特別立法下,死刑核準權先后部分“下放”給地方。1949年以來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體制逐漸從“刑重民輕”走向“刑民并重”;在收回死刑復核權與改革民事再審制度后,刑民案件數量先后膨脹;最近啟動的完善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可能會加劇最高審判機關的刑民分立。未來司法改革應考慮最高審判體制的刑民平衡,以及傳統與現代的協調問題。

關鍵詞??最高審判體制??刑民分流??刑民合流??死刑復核??傳統與現代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優化與制度完善

陳曉景: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建立了現行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然而,作為公益代表人,檢察機關在保障環境公益的實踐中陷入了檢察監督區域性與生態環境整體性矛盾、損害救濟和環境風險預防背離、維護環境公益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錯位等困局。原因在于現行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基于傳統公益理論,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環境公益混同于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區別于社會公益、國家利益,其內涵應當是生態共同體利益。完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明確環境公益的法律地位,增加獨立于檢察環境社會公共利益訴訟和國家利益訴訟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同時健全生態系統整體保護的檢察監督機制,強化環境風險預防功能,構建法律監督與環境公益維護相統一的銜接機制。

關鍵詞??公益??環境公益??生態共同體利益??檢察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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