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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則在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中適用的檢視

時間:2022-07-02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編輯

“一帶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則在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中適用的檢視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主題征文】

摘要: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我國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互惠政策有了很大變化,但鑒于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堅持的事實互惠認定標準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立法等各方面配套機制未進一步完善,互惠原則在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適用過程中問題突出,亟待解決。針對相關問題,筆者建議,通過明確法律互惠為基礎、推定互惠為補充的雙重認定標準,確立主次分明的互惠關系舉證責任,智慧賦能“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件管理機制等途徑,完善互惠原則在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中的適用,暢通沿線國間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切實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關鍵詞:“一帶一路”;外國法院判決;互惠原則;承認與執行

  

  引言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進,我國與沿線國之間民商事往來愈加頻繁,跨國民商事糾紛隨之增多。為了減輕訴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貿易暢通、民心相通,構建一套適合“一帶一路”沿線國之間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機制十分必要?,F階段,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在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方面的司法合作還不是很順暢。一是我國尚未締結或參加任何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國際公約,二是我國僅與部分沿線國簽訂了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數量還不過半。在既沒有國際條約,也沒有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如何通過互惠原則有效推進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梳理“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后,我國在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中互惠原則的適用情況,以問題為導向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希望為“一帶一路”倡議的進一步實施提供司法保障。

  一、實證掃描:“一帶一路”背景下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現狀

  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設置高級檢索條件:裁判日期“2013.9.1-2021.9.20”,案件類型“國際司法協助案件”,案號“協外認”,共檢索到4112份裁定書。通過繼續篩除特別程序裁定書、申請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書、申請承認與執行離婚等婚姻家庭糾紛類法律文書以及基于條約互惠承認與執行的法律文書外,還有11份基于互惠原則我國法院作出的關于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法律文書。其中,有6份是我國法院基于互惠原則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法律文書,有5份是我國法院認為不存在互惠關系而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文書。由于我國法院在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時,一旦確認沒有司法協助協約或者互惠關系后,就不再做進一步審查,裁定文本簡單,分析價值不大。本文僅選取6份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文書作為樣本進行分析,著重考察互惠原則在這些案件中的適用情況。

 ?。ㄒ唬耙粠б宦贰北尘跋禄诨セ菰瓌t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情況。6份樣本裁定作出時間系最近五年作出,具體情況詳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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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ǘ┗セ蓐P系認定的情況。在6份樣本中,有3份裁定對認定互惠原則的事實在審查認定部分進行認定,3份裁定未在審查認定部分進行載明。6份裁定均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互惠原則的判定進行說理,其中2份論理的論據是因外國法院承認或執行我國法院判決,故可以對符合條件的對方判決承認與執行;2份論理的論據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證實在此之前外國法院有承認與執行過我國法院判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互惠關系;還有2份只是進行概括性的陳述我國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外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予以承認。具體情況詳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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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二、問題剖析:“一帶一路”背景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ㄒ唬┓芍贫却致?,可操作性不強。當前,我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281、28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544條。經梳理分析,樣本裁定也均是依據上述法律規范作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1、282條和《司法解釋》第544條的規定,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可以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但是,我國尚未締結或參加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多邊性專門公約,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公約以及與一些國家訂立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僅有一部分涉及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因而“互惠原則”成為我國法院在受理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件最常用的依據。不難看出,我國法律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條件的設置是相對粗陋的,對互惠原則的內涵以及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等核心問題均未作規定,導致司法實踐實際上“無法可依”。

 ?。ǘ┗セ蓐P系認定標準單一,裁判說理不清晰。從立法目的來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互惠原則”其實是為了解決在國際條約和司法協助協定都不存在時,如何判定是否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由于《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互惠原則的具體內涵作進一步規定,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把“互惠原則”基本等同于“事實互惠”,即存在外國法院有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的先例時,則認定為存在互惠關系,在其他條件一并符合的情況下,就對該外國法院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但對于為何一國在先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就可按照互惠原則承認該國法院判決,缺乏清晰的裁判說理。這種客觀簡單的認定標準看似可以快速解決個案,但弊端顯而易見,極易導致“囚徒困境”。如果各國法院都想著他國法院先行一步而自身裹足不前,互惠關系則永遠無法形成,立法規定“互惠原則”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ㄈ┡e證責任分配不明,文書表述不規范。對樣本裁定書的統計表明,33.33%的樣本裁定無論是在審查認定部分還是本院認為部分均無體現關于“互惠關系”舉證證明情況的呈現;僅有33.33%的樣本裁定中載明申請人舉證證明了外國法院存在承認與執行我國判決書先例的情形,且部分裁定是在審查查明部分載明,部分裁定是在本院認為部分載明。上述樣本裁定就“互惠關系”的舉證責任的承擔的主體以及責任分配的程度均無明確的體現。

  三、思路轉變:“一帶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發展

  互惠原則的適用實質上是國家利益衡量的結果,伴隨著國內外形勢變化而變化。長期以來,我國在立法方面沒有進一步突破,在司法實務中也一直是持保守態度,堅持采用狹隘的“事實互惠”。 最高法曾于1995年對我國的審判機關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法院所作出的具有債權債務內容的裁判文書進行復函;于2007年對申請人弗拉西動力發動機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一案的請示予以復函。這兩份復函均以我國與上述兩國之間不存在相關承認與執行的國際條約,也沒有建立相應的互惠關系為由,對涉案兩國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上述兩份《復函》可謂是“事實互惠”嚴苛的證明,雖然其從適用范圍上看是針對具體個案的回復,效力范圍僅限于上述個案,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起到很重要的參考作用,在相關類案審理中甚至會起到決定性作用。

  顯然,從當今中國發展形勢來看,過去長期以來實踐形成的“事實互惠”標準亟待改變。特別是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后,沿線國之間民商事往來頻繁,相關糾紛隨之增多,增強沿線國之間司法協助工作已成為共識。其中,實現國家間法院判決的自由流通更是“一帶一路”倡議順利實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多個司法文件,主張從事實互惠轉向法律互惠甚至更為寬松的推定互惠。

 ?。ㄒ唬蛾P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促成互惠關系。2015年6月,最高法在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其基本精神是如果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的審判機關先行給予外國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進形成互惠關系,逐漸擴大相關國家間的司法協助范圍。這一規定可以說是互惠原則在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歷史演變進程中邁出的一大步。首先,打破了我國司法實踐中事實互惠的認定標準,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我國法院可以先行確認雙方形成互惠關系;其次,確定了形成互惠關系的前提條件,依據條件促成形成互惠關系成為可能,從而提高了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可能性,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ǘ赌蠈幝暶鳌诽岢隹蛇m用“推定互惠”。2017年6月,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在南寧召開,論壇通過的《南寧聲明》相關條文提出“推定互惠”,其基本精神為聲明國所在區域內國家的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機制應為跨境交易和投資提供司法保障。在本國國內法所允許的范圍內,聲明各國的審判機關應善意解釋本國的國內法,盡可能的減少不必要的平行訴訟。在外國法院未有以互惠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本國民商事判決的先例時,則可以推定與該國存在互惠關系。這是“一帶一路”沿線國之間深入交流與合作形成的一項重大司法成果,“推定互惠”的提出是互惠原則認定標準在政策上的又一次突破。

  由初期的未建立互惠關系而直接拒絕,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明確可以考慮積極促成互惠關系,再到2017年《南寧聲明》中“推定互惠”共識的達成,表明“一帶一路”倡議對于互惠原則提出了更寬松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我國更加開放包容、積極促進國際司法合作的態度,也更加符合互惠原則激勵作用的本質。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中院于2016年按照互惠原則承認與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商事判決,系“一帶一路”倡議以來我國首次依據互惠原則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實踐歷程中有著重要意義。

  四、路徑設計:“一帶一路”背景下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中互惠原則的適用完善

  從前文的論述可知,盡管我國關于互惠原則的司法政策發生了巨大轉變,但是司法實務中關于互惠原則的適用仍然囿于“事實互惠”。當前,由于我國法律關于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規定比較簡單,互惠與公共秩序保留構成拒絕的兩項實質性條件,一旦法院在互惠關系認定上采用寬松的法律互惠甚至推定互惠標準,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門閥就完全松開,最后只能以另一拒絕的實質性條件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但公共秩序保留適用非常嚴格,而且頗受詬病,所以完全擯棄事實互惠而適用法律互惠甚至推定互惠在我國尚不可能。鑒于“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更多的是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通常不會損害到公共秩序。為此,筆者建議在裁定是否承認與執行“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時,適用以法律互惠為基礎、事實互惠為補充的相對軟化的雙重互惠標準,并逐漸推廣適用到其他國家;同時確立主次分明的互惠關系舉證責任,智慧賦能“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件管理機制,以期更妥善地利用互惠原則解決相應問題。

 ?。ㄒ唬┟鞔_“法律+推定”互惠的雙重認定標準。

  1.以法律互惠為基本標準。法律互惠則是指只要外國法律或判例中規定了互惠原則,則表明雙方國家間存在互惠關系,而可對該外國判決進行承認與執行。法律互惠標準往往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以此標準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有助于建立實際的互惠關系,形成良性循環。

  2.以推定互惠為重要補充。推定互惠是指一方國家在相對方國家法院沒有以互惠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本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則推定兩國存在互惠關系。該標準倡導一國單方先行給惠,同時也意味著先行給惠的國家將承擔一定風險。但是針對“一帶一路”沿線國間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在法律互惠的適用沒有依據時,適用推定互惠的風險將大大減少。畢竟《南寧聲明》中“推定互惠”的提出,已表明參與《南寧聲明》沿線國對“推定互惠”的認可,在我國法院裁定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時適用推定互惠標準后,既與涉案國建立了實際互惠關系,也將提高非涉案其他國家以更寬松的互惠標準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的可能性。

 ?。ǘ┐_立主次分明的互惠關系舉證責任。

  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對互惠關系的證明責任進行分配,且司法實踐中對此亦未進行明確論述。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貿往來更加頻繁,相關案件與日俱增,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對互惠關系的證明責任亟待進行分配完善。就證明責任的承擔,目前學界有多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由法院承擔證明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由被申請人承擔證明責任。筆者以為,我國法院在證明責任的分配,應圍繞互惠關系認定的特點,充分考慮當事人權益的保障、訴訟效率、司法資源的消耗以及互惠關系認定的國家主權屬性等特點,建議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基本原則,一般由當事人自行舉證,特殊情況下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就其申請事項舉證證明雙方國家存在互惠關系,被申請人就雙方國家不存在互惠關系舉證證明,法院在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承擔查明互惠關系事實存在的責任;在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ㄈ┲腔圪x能“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件管理機制。

  1.完善案件登記報送制度?!耙粠б宦贰背h是我國重點推進的戰略之一,涉“一帶一路”國家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不僅涉及當事人權益,還涉及國家主權、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的投資營商環境等等,因此,應堅持一案一登記、一案一報送制度,在層層上報最高法后,通過外交途徑,傳達我方互惠的善意,了解對方意向,可以考慮先行啟動互惠。因上報層級多、涉及跨單位、跨國的溝通協調協商,故應在現有智能化平臺的基礎上,繼續拓展平臺功能,搭建跨部門跨領域的橋梁,設置各環節報送期限,節省報送時間,提高司法效能。

  2.搭建動態案例大數據庫共享資源?!耙粠б宦贰背h涉及的國家多、領域廣,在我國管轄的法院也必然很多,但筆者在檢索過程中發現可查閱的案例屈指可數,從類案同判、資源共享的角度,建立智能化大數據庫勢在必行。我國法院可以在現有智能化辦案平臺基礎上,增設“一帶一路”案件大數據庫,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匯總單位進行管理維護,審理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基層上傳單位上傳相關案例,查閱類案以及相關國家互惠政策的資料,實現資源共享,類案同判。

  結語

  我國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強調要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戰略高質量發展,要強化法律服務保障。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下,我國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互惠政策有了很大變化,但鑒于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堅持的事實互惠認定標準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立法等各方面配套機制還沒有進一步完善,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亟待解決。為此,筆者建議,通過明確法律互惠為基礎、推定互惠為補充的雙重互惠標準,確立主次分明的互惠關系舉證責任,智慧賦能“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件管理機制等途徑,完善互惠原則在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適用,暢通沿線國間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切實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作者李文科系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周小蕓系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年鑒》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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