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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法治人生》系列報道之二
革命斗爭中走上法治之路

時間:2021-06-29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att

  社會急劇變革的時期,法治往往是被邊緣化的,特別是在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顯然成為此時的社會主題,這是一個有“法制”無“法治”的時代。

  董必武曾經說過:“革命的群眾運動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钡?,恰恰是在這樣一個不重視法治的時代,董必武從帶領同學取得文普通學堂畢業證追求樸素的正義,到辛亥革命時期新知事事件據理力爭顯示一個革命民主主義者的大公無私,再到先后到日本、蘇聯的學習經歷,逐步走上了踐行法治—學習法律—以法開展革命活動之路。在此過程中,董必武早期法治思想由萌芽進而初步形成。

  

  亂法時代帶頭追尋樸素正義

  董必武從小受到舊式教育,考取功名、光宗耀祖既是家人的期望,也是他當時的人生追求,但董必武與同時代的大多數知識分子不同之處在于:他因基于對現實問題的關注而時刻思考著社會的未來。董必武青少年時期,西方列強已經深入中國腹地,從經濟文化等多方面肆意掠奪壓榨,他所生活的黃安也難以幸免。舊中國的民生苦難、政治黑暗、有法制毫無法治的殘酷現實,深深震撼著董必武的靈魂。董必武目睹了很多踐踏民權、肆意枉法的事情,這些事情使他對當時的法治腐敗和法制無度有了最直觀的認識和感受,給他的內心深處留下了難以磨滅的烙印,這為他此后走上法治之路奠定了思想伏筆和行動指南。

  即便是在這樣一個無法治的社會,他也努力據理力爭、依法(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維權。

  1909年,董必武還在文普通學堂讀書時,他們年級的學生經過四年多的學習即將畢業,但省提學使司為了舉辦文高等學堂,企圖把他們轉為文高等學堂的學員,決定不發畢業證書。

  而四年級的許多同學來自貧困家庭,無力再繼續上學,本想憑畢業證書找一份職業養家糊口,聽到省提學使司的決定后,當即要到省府去請愿說理,要求照發畢業證書。由于董必武品學兼優,平日在同學中威望很高,于是大家公推董必武當請愿的首領。

  他了解到同學的心并不齊,怕斗爭有困難。當眾學生推他領頭請愿時,他當即向同學們說:“我們不干就不干,要干就得破釜沉舟,不達目的不罷休!”結果在眾人的擁戴下,他帶領同學首先找到學校校長紀鉅偉,提出要求發畢業證書。紀鉅偉向同學們表示:不發畢業證書的決定不是學校做出的,他對改變決定無能為力。

  董必武見此情景,馬上率領同學到省咨議局說理。開始,咨議局的“大員”并不把這群“秀才”放在眼里,勒令同學們返校。董必武立即以“破釜沉舟”的精神鼓舞同學,一直堅持斗爭一個多月,終于迫使提學使司改變原案,收回成命,發了畢業文憑。在斗爭中,董必武始終注意團結同學的大多數,克服少數同學的動搖心理,同時又注意斗爭的堅定性和策略的靈活性,團結學校的教師,即使對紀鉅偉也未損害其校長的尊嚴。這次活動第一次顯示了他的政治斗爭才能,不僅得到了同學的擁護,也深得學校教師的好評,稱贊董必武是個“有毅力的青年”。

  此時的董必武還沒有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也不具備很高的法治素養,但這些事件說明:董必武在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的封建社會,在廣義上的依法維權的法治實踐中,催生出法治思想的萌芽。盡管這是一種樸素的思想,但這種法治素養在當時是多么可貴,更重要的是,董必武通過合理訴求爭取權利的成功,必然對他后來走上學法、用法之路產生積極的、正向的影響。

  1910年,在畢業前夕,還發生了提學使司用考試刁難董必武那個班同學的事件。原來,省里那位提學使司,對董必武等迫使他改變不發畢業證書的決定內心十分不滿,就想用畢業考試刁難學生,規定畢業考試由學校監考改為由提學使司監考,數學的考題竟是同學未曾學過的大代數,用今天的話來講是“超綱”,即超出考試大綱標準。

  結果使許多同學成績不及格,這自然影響到一些同學的畢業資格。提學使司的刁難行為使董必武等非常氣憤。于是同學們又公推董必武帶領大家到提學使司衙門去說理。董必武等當場質問提學使司:“為什么畢業考卷出根本沒有學過的題目?是不是有意刁難?”

  提學使司答非所問:“難道科學還要你等學過嗎?”這種回答當然不能使同學們滿意。董必武等以大代數題為實例據理力爭,弄得提學使司啞口無言,不得不答應更改考試分數。董必武帶領同學又一次獲得了勝利。

  

  革命斗爭中開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

  人生道路的選擇并不完全取決于個人主觀愿望,特別是在社會深刻變動時期,社會實踐和時代潮流往往會決定著人生道路的選擇。武昌起義后,董必武被委任為湖北軍政府理財部秘書。在革命斗爭的實踐中,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其法治意識進一步覺醒,法治才能進一步展示。

  理財部是湖北軍政府的一個支柱部門,初設參議二人,秘書二人。1912年年初又增設庶務、收掌兩科。作為理財部秘書,董必武的職責之一就是起草文書。為了更好地使用清朝總督署遺留下來的庫款為革命政府使用,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制訂了規范的制度:“庫存金銀絲毫不得動用,盡先使用銅元;開支以軍餉為主,保障革命軍的開支;其他公職人員,暫時只供給伙食?!蓖瑫r為了增加收入,還擬定了新的稅務條例,征收新稅。

  由于軍費開支浩繁,制度不嚴,很快即耗銀五百萬兩,內庫吃緊,存銀有用光的危險。為此,理財部又動員社會各界向軍政府“募義輸捐”。董必武也以理財部特派員身份赴黃岡募捐。其時,雖然“革命”了,外出的官員一般仍是乘轎子。董必武動身那天,部里的課員也早已為他雇了一乘轎子。他看到后便要課員把轎子辭掉,講明自己只帶了簡單的行李,要徒步前往。這件事在部內一時傳為佳話。

  在黃岡募捐期間,董必武正巧遇上一件公案。他的雙腳剛剛邁進黃岡,當地的清朝遺老、地方紳士就紛紛向他控告新上任的知事,“罪名”是說新知事有貪污行為。

  董必武接到控告書后,征得湖北軍政府的首肯,認真地對案由進行了核査,結果證明新知事是把錢用在建立革命武裝上了,并沒有發現有貪污行為。而那些遺老控告他,純屬對新政府的怨恨,目的是想把新知事趕走,換上聽他們話的官。

  董必武查清事實真相之后,如實向湖北軍政府復命,宣布了結果,穩住了新政權,卻得罪了當地的權勢人物。而這些權勢人物同潛入湖北軍政府任職的君主立憲派人物有著密切的聯系,他們又共同向湖北軍政府控告董必武,誣告他包庇黃岡縣知事。董必武面對誣告,毫不妥協,堅持正義,據理力爭,顯示出一個革命民主主義者的大公無私、剛正不阿的品格,最終湖北軍政府認定董必武的結論是正確的,公正地處理了此案。這件事一時轟動了湖北軍政府。

  革命本是打破舊政權、建立新制度?!叭嗣駣Z取政權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碑斎贿@里的法律指的是舊政權的法律,因為它代表了反動統治者的意志。從這個意義上講,革命是不能依靠法律的,“革命就是廢除舊的法律”。董必武多次表達這樣的思想:舊的法律一定要廢除,但這并不是說,革命者不要任何法律,而是在革命實踐中創建適合自己的法律。董必武在革命如火如荼之際,就開始了廣義上的立法實踐——創建新的典章制度,這種思想境界是非常超前的。

  同時董必武也開始了廣義上的司法實踐——踐行新規、嚴格執法。他這種依法辦事的法治品格已經充分展現。這種品格即便是在今天也是值得稱贊的,尤其難能可貴的是,他在還沒有接受法律學習的情況下,就開始了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董必武過去的依法維權實踐使他具有了法治的自覺精神,另一方面是時代的洪流把他推到了法治實踐的前沿。而這一崇高的法治品格成為董必武一生所秉持、踐行的品格。

  

  系統學習法律更加堅定革命志向

  隨著辛亥革命的成果被竊取,二次革命失敗,大量革命黨人被通緝、殺害,很多同盟會會員國內很難待下去,只能遠走他鄉,孫中山、黃興、李烈鈞等逃亡日本。

  作為一個具有革命自覺性的先進知識分子,董必武也面臨著向何處去、怎么做的問題。他面對辛亥革命以來政壇的風云變幻,深思革命是這樣的嗎?經過思考,得出的結論依然是“追隨孫中山,繼續為在中國建立民主制度而奮斗”。在得知孫中山等人在日本東京重新積聚革命力量開展革命活動后,董必武為了繼續革命,毅然選擇到日本去。

  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非常重視法治,立法建制也是中國革命的重要范疇。1897年,孫中山就明確指出:“在當今的中國,公共生活中也許沒有一個方面比司法制度(如果它能稱得上制度的話)更急需進行徹底改革?!?/span>

  武昌起義后,隨著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及一系列有關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法規法令頒布,使得辛亥革命的歷史貢獻不僅僅在于以徹底的革命精神否定了封建專制主義,建立了民主共和國,更在于培育了近代法律生存的文化土壤和促使了人們法治意識的增強。

  隨著法治文化的生長和法治精神的提升,培養法律人才成為眾多有識之士的選擇。1911年武昌起義前后,許多留日學生回國投身辛亥革命,一度留日學生驟減。1913年至1914年,又恢復和增加到四五千人,出現第二次留日高潮,直到1930年留日學生還有二三千人。這個時期既有為建設民國未來而赴日本深造的,也有對社會混亂不滿而赴日本留學、尋找救國道路的;既有官派留學生,也有大量自費生,仍以學軍事、政法為多。

  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董必武的思想必然受到影響。到了日本后,董必武毅然決然地選擇考入私立日本大學攻讀法律,系統學習法律知識。這為他此后的法治實踐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按照一般的邏輯推理,系統地學習了法律之后,一般就會走上以法律為職業的道路,成為法律人,這在辛亥革命后也不乏其人。董必武在系統接受了法學教育之后,也完全可以復制這種道路,但是他并未按照這一歷史軌跡規劃人生道路,而是將自身的命運與民族的命運結合起來進行道路的選擇,走的是以法律為革命的手段、以法律職業為革命掩護的職業革命家的道路。

  1917年4月,董必武完成學業回到武昌,與張國恩合辦了一處律師事務所。由于董必武和張國恩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再加上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律師業務很快開展起來。

  一次,董必武與張國恩承接了一件很棘手的案件,他們仔細分析了案情,代被告人寫了訴狀,呈送當地法院,得到法官的認可,案子獲得勝訴,董必武、張國恩兩位律師的威望大增。來請他們代理訴訟的人絡繹不絕,特別是很多下層民眾慕名而來。

  董必武雖然在當地法律界威望很高,但是他并不以律師為職業謀生。他在從事律師職業時,并未中斷革命活動。董必武之所以當律師、創辦律師事務所,一方面是通過律師活動匡扶正氣、維護正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以律師職業作掩護,繼續進行革命活動。他在武漢從事革命活動時,與其密切往來的同志中,也有不少是攻讀法律、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事務所便成為革命活動重要場所。所以,律師身份和律師事務所只不過是董必武從事革命活動的立足之地和掩護場所。

  

  建黨初期的法治探索與實踐

  “五四”運動期間,董必武在上海結識了留日的湖北籍學生李漢俊。李向董談了許多俄國十月革命的事情,并在一起討論中國革命的道路問題。

  1920年夏,上海共產黨發起組成員李漢俊寫信給董必武、張國恩,約他們在武漢進行組黨活動。8月,已加入上海共產主義小組的劉伯垂受陳獨秀之托來漢與董必武等人商談組黨事宜。隨后,在武昌撫院街(現民主路)董必武、張國恩合辦的律師事務所開會,正式成立了武漢黨的早期組織——武漢共產主義小組。

  1921年7月23日,李達、李漢俊、董必武、陳潭秋、毛澤東、何叔衡、王盡美、鄧恩銘、張國燾、劉仁靜、陳公博、周佛海、包惠僧共十三人,從全國各地來到上海興業路76號,召開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共一大的勝利閉幕,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的正式誕生。中國共產黨的誕生,給災難深重的中國人民帶來了光明和希望,中國革命的面貌從此煥然一新。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著名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即“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打倒軍閥”,統一中國為“真正民主共和國”。為實現上述綱領,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先后在全國開展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以及同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建立革命統一戰線的工作。

  1926年1月,董必武出席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大會上作了《中國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報告》,被大會選為國民黨中央候補執行委員,并派駐湖北指導黨務工作,以后又歷任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常務執行委員、湖北省政府常務委員兼農工廳廳長,親自主持國民黨湖北省黨部、湖北省政府工作和領導工農群眾運動。董必武從革命實踐中深切體會到,實行人民民主,對于改造舊中國十分重要。為此,他全力為爭取民主而奮斗,1926年2月,還是在軍閥統治下的湖北,他就提出了“召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解決全省政治問題;廢除督辦省長制,組織委員制省政府;統一軍隊;統一財政;廢除苛捐雜稅;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等十四項主張。

  1926年10月北伐軍攻占武漢后,11月底,董必武主持召開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和漢口特別市黨部會議,制定了《湖北目前最低政綱》,提出實行民主政治,保障人民自由,剝奪反革命自由;肅清貪官污吏,鏟除土豪劣紳;建設廉潔政府;贊助工農組織發展;減輕貧民負擔,改善工農生活;廢除軍閥政府的一切反動制度以及對工農組織的苛刻法制;切實獎勵實業、恢復各級學校、注意農村教育、肅清全省匪患等二十一條最低政綱。

  《湖北目前最低政綱》的制定和實施,提高了廣大工農的民主意識,激發了人民群眾的革命熱情,有力地推動了工農群眾運動和支持了北伐戰爭。不僅如此,還在湖北省政府正式成立的當天,董必武代表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對省政府發了一個訓令,明確指示省政府要嚴格遵照武漢國民黨中央最近政綱和國民黨湖北省黨部、漢口特別市黨部制定的最低政綱,對于“澄清吏治”“打倒土豪劣紳”“實行農工政策”等方面“應盡力所能及以求實現”。并強調“頒此訓令,以訓勉湖北省政府及省政府任職之各同志”。

  董必武通過立法形式,規定了省政府各級干部必須遵照執行的條例,以保證它的革命性,這在湖北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1927年,董必武參加的“中央臨時聯席會議”通過了《國民政府反革命罪條例》。這一條例,基本體現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和扶助農工的政策精神,因而在我國革命刑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它是中國革命政權最早頒布的專門規定懲治反革命罪的單行法律,對于以后制定同類法律,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參考價值。

  董必武早期在武漢的法律實踐活動是多方面的。而在當時,反映廣大勞動人民利益的法律工作基本上屬于開創性的,因為在此以前,舊法律根本不可能代表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上攵?,其工作是極其艱巨的。假如董必武當時不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知識,不具備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要想擔當起如此重任,主持或參與制定許多件政綱和重要法律條規,是不可能的。董必武正是在革命斗爭中,通過這一系列的法律實踐活動,從中獲得大量感性知識,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他日后的法律實踐和法律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28年9月,董必武進入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半年之后,董必武進入列寧學院即蘇共黨校學習。

  董必武在蘇聯學習的這段時間,蘇聯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十分繁榮,先后制定了刑法典、民法典、勞動法典、土地法典、刑訴法典等一系列重要法典,并通過了蘇聯憲法。

  蘇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蓬勃開展,加快了董必武法學思想的進一步形成。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對那一時期的董必武來說無疑是嶄新的內容,這與其在日本接受的資本主義法學教育相比,有著全新的內涵和意義,為董必武法學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多元化的素養。

  帶著對社會主義的向往,董必武于1932年3月畢業,離開莫斯科返回中國,重新投入革命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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