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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在京舉行

時間:2015-06-26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6月25日,第12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在清華大學隆重舉行

  6月25日晚,第12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在清華大學隆重舉行。講壇由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清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共同承辦,主題為“中國民法典編纂的若干重大問題”,由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主講,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建遠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協同主講。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教授出席講壇并致辭。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等中央部門的領導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等高校、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在京各大高校的師生共200余人參加了講壇。講壇歷時近三個小時,三位教授圍繞民法典編纂的時代特征、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等發表了深刻而精彩的見解,并與在場聽眾進行了積極深入的互動交流。講壇由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教授主持。

張文顯副會長出席講壇并致辭

  張文顯教授在致辭中指出,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樣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的各種學理問題、制度設計問題、路徑與方法問題等,是法學界必須認真思考和科學回答的基本問題和重大問題。鑒于《物權法》等法律制定過程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影響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的經驗和教訓,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強調在基本問題和重大問題上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化解內耗。

  一是民法與憲法的關系,雖然民法先于憲法而存在、民事權利體系是現代法律權利體系的原型,但正是因為民法不能有效保護私權而產生了憲法,并由憲法構成了民事權利體系和整個權利體系的人權和物權基石。所以,制定民法典必須旗幟鮮明地“根據憲法”,體現憲法精神。二是民法學基本范疇與法學基本范疇的關系,特別是在法律主體、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等法學體系和法律體系的核心概念上應當科學、精準,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統一性,避免同一概念在民法與法理學和其他部門法學之間互相沖突。三是民法思維與法治思維的關系,法治思維是民法思維的前置和基點,所以要將民法思維嵌入法治思維之內,把制定民法典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依托,作為實現保障人權、維護公平、促進和諧、推進發展、引領風尚等法治核心價值的內在要求。四是民法典與民訴法的關系,上世紀80年代我國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還沒有民事訴訟法,因此在《民法通則》中包括大量屬于民事訴訟條文。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日益完善、且有縝密的司法解釋配套,因而制定民法典應盡量避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的重復,為《民事訴訟法》實現其程序價值留有足夠的空間。五是民法與社會生活的關系,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來源于社會生活,回應社會生活需要,并引領社會生活方向。制定民法典要充分發揮其在解決社會治理和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切實擔當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此外,在社會自治和國家公治、法的時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借鑒和創新、法理學說和民法學說、民法總則和分則等問題上也要推進共識。

  本期創新講壇邀請我國民法學界的三位著名專家就“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若干問題”各抒已見,為在場聽眾奉獻了一場異彩紛呈、引人入勝的學術盛宴。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主講

  王利明教授認為,民法典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法治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發展的具體體現。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必須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回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各種新挑戰和新問題,要全面反映深化改革的需要,凝聚改革共識,推進改革發展;也必須體現時代精神,尊重人權,貫徹私法自治。

  王利明教授主張,我國需要制定一部體現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的民法典。民法典應當從六個方面具體體現時代精神:第一,民法典必須反映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快速性、廣泛性的特征,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保護做出特殊規定。第二,民法典必須反映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信息溝通成本降低、交易方式深刻改變的特點,在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環境下實現對私權主體的周延保護。第三,民法典必須反映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民事主體權利受侵害風險增加的特點,有效保護無形財產權。第四,民法典必須反映經濟全球化時代商事規則全球一體化、法律淵源多樣化的趨勢,盡可能與國際接軌。第五,民法典必須反映資源環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特點,重新審視財產權制度,在保護民事財產權利的同時,為不動產的權利人設置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第六,民法典必須反映風險社會的特點,通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發揮民法的事前預防功能,防止損害發生,避免損害擴大。

  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民法典總則中應當處理好兩個關系。一是民法總則與人格權的關系。我國應當制定一部人格權法,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人格權法除了要進一步規定并完善《民法通則》所確認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和名稱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之外,還要完善具體人格權制度,重點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權利。二是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我國民法典編纂應當采用民商合一的體例,在統一的民法總則的統率下,構建一個完整的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體系。

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建遠教授協同主講

  崔建遠教授和王軼教授分別從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典編纂體例兩個角度,對王利明教授的演講予以補充和回應。

  崔建遠教授認為,我國民法典中應當明確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以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規則缺位和法律規則適用于具體案件可能產生顯失公正結果的問題。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不是平等的位階關系,而有適用位階的差異。因此,民法典不僅應當規定基本原則,而且應當闡明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和適用順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協同主講

  王軼教授認為,可以從學術和政治兩個角度理解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關系。從學術角度而言,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表達了學者的不同價值取向。從政治角度而言,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體現了有權機關的政治決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部署民法典編纂工作,這本身就是政治決斷。期待作為學術問題的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和作為政治問題的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良性互動。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教授主持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領域法律規范系統化、體系化的最高形式。民法典編纂對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由于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拉開了我國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大幕。根據中央的部署,民法典編纂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等五家單位為參與單位。本期講壇是中國法學會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繁榮法學研究的具體舉措之一。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賈東明主任、司法部法制宣傳司王曉光司長、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李仕春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呂興煥副主任、《法制日報》法學新聞部蔣安杰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申衛星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劉寶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劉家安教授等領導和知名學者出席了講壇。法律信息部副處長強梅梅,副研究員姚國艷、劉燦華,助理研究員陳燕、劉金瑞,以及付茂魯、孫云霄、敖婷婷等同志參加了講壇。

張文顯副會長為主講嘉賓頒發演講紀念牌

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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