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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緬懷:青草湖中萬里程——曾令良教授WTO法學術思想研究

時間:2018-07-09   來源: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責任編輯:att2014

  引言

  在當前全球經濟結構深度調整和國際經貿法律秩序全面重構的新時期,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法律制度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中國作為WTO貿易額榜單排行第二的成員,更需要中國學者就當前WTO法領域的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進行深度思考和創新研究。曾令良教授曾經作為中國WTO法學術研究的拓荒者和建設者、中國首批選送WTO秘書處專家組指示名單成員之一、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和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副會長,他豐厚的WTO法研究成果及其承載的WTO法學術思想,對于當前如何看待WTO法研究、如何創新WTO法的研究進路、如何探討WTO法的改革和完善之路、如何將新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務于中國國家和企業利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1984 年,尚在求學階段的曾令良參加了首批中美法學人才交流的選拔考試。他跟來華主持面試的哈佛大學法學教授Alford先生談起了他從資料室一些無人問津的外文書籍中了解到的且當時國內尚沒有學者注意的歐洲共同體法和關貿總協定(GATT)法。Alford教授認為他有從事法律工作的天賦,并推薦他去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留學,師從被冠以“關貿總協定法之父”(the Father of GATT Law)的John H. Jackson 教授。在密歇根大學學習期間,他經常與Jackson教授研討、交流GATT的法律制度,經常加班查閱資料并撰寫研究論文。1986年7月,他學成回到武漢大學,恰逢中國政府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復關”)的申請。他認識到中國將會順應全球經濟一體化,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融入國際秩序,從此堅定地走上了研究多邊貿易體制法律制度的學術之路。

  從1986年起,他先后公開發表了一系列GATT法的研究成果,為我國政府和企業全面認知GATT并應對GATT的要求盡誠盡力,如《論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資格——兼述我國締約國地位的恢復問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及其與中國的關系》。在1994年12月我國“復關”申請不得已轉變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之路以后,他僅憑從國外友人寄來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文本》,獨自撰寫并出版了國內第一本《世界貿易組織法》專著。此后,曾令良教授對WTO法的研究更是筆耕不輟,研究成果經常見諸國內外重要期刊和報紙,如《擅用WTO國民待遇原則的“一般例外”綜合考慮決定我國應對策略》、“《“內外有別”與“國民待遇”芻議》、《論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解釋的新趨勢》、《WTO協議在我國的適用及我國法制建設的革命》、《WTO框架下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的法律定位》、《WTO法治面臨的主要挑戰及其應對》、《風雨伴輝煌的多邊貿易體制:成就、問題與完善》、《區域貿易協定的最新趨勢及其對多哈發展議程的負面影響》、《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在WTO中的雙重地位及其對中國的影響》、《美國對中國出口輪胎實施特保措施的非法性和負面影響》、《應高度重視我國WTO法律人才培養》、《世界貿易組織農產品貿易安排與發展中國家》,等等。諸如此類的成果,皆是中國WTO法研究的前鋒作品。如今,為了應對WTO法所面臨的挑戰并能重新定位中國在WTO體制內的地位,我們再次重溫這些寶貴成果,仍然會震撼于曾令良教授深厚豐富、為國為民的WTO法學術思想。

  一、曾令良教授的WTO法律體系思想

  曾令良教授認為,我們研究WTO及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弄清這一國際機構的法律體系。他認為,任何一種法律體系,雖然其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容,但其構成要素大致相同:一是一個法律體系由若干個彼此既獨立又相互聯系的法律部門或法律制度構成;二是一個法律體系內各種規范的制訂者和制訂程序及實施手段均具有一致性;三是一個法律體系的各種規范之間存在一定的等級關系;四是一個法律體系的各種規范通常受共同的基本法律原則指導,具有內在的協調性??梢?,法律體系所表明的是一種法律的各種規范的個性、共性、內在聯系和協調一致性。

  明晰WTO與GATT之間的關系,對于理解、確立和研究WTO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在他看來,WTO與GATT是一種承上啟下的關系,在組織結構和管理職能上存在傳承關系,在法律規范上存在繼承關系。無論是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考察,還是從廣泛歷史意義上考察,1947年GATT不僅在WTO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且通過烏拉圭回合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因此,他特別提醒說,我們研究WTO及其法律規范,必須研究1947年GATT及其近半個世紀的實踐,當然也包括爭端解決的諸多案例,否則,研究的成果就會既脫離歷史又脫離現實,甚至會步入歧途。

  基于此,他認為,圍繞WTO制訂的各種法律規范,作為一個整體,構成現代國際法律秩序的一個新體系,主要由下列幾個部門或領域的法律制度組成:

  其一,WTO的組織法,即用以建立WTO及其各機構、規范WTO運行以及協調其內外關系的原則、規則和紀律,主要見于《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以下稱《馬拉喀什協定》)。另外,烏拉圭回合其他各項協定涉及相關領域的組織結構的條款,也可歸入組織法的范疇。綜合包括WTO的宗旨和原則、活動范圍、職能范圍、組織結構、決策規則、成員資格、法律地位、財政預算、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等。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曾令良教授將WTO爭端解決機制視為WTO組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他的《世界貿易組織法》一書中,用較多篇幅闡釋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弊端及其改革的必要性,進而分析、論述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和方法。在對該機制進行評估分析時,他認為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滾動式的、具有很高程度統一性、同時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爭端解決程序。同時,他還特別強調,我們不可過高評估這一機制,因為它是一種集各種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準法律方法的綜合性爭端解決機制;它不是決定當事國在有關案件中的勝敗或制裁某一當事方,而是求得有關爭端的有效解決,維持和恢復當事國依照有關協定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他的這些評價和論斷指出了WTO成員在“游戲”規則下進行“博弈”的實質。

  其二,WTO的貨物貿易法,即用以調整WTO成員間貨物貿易關系的原則、規則和紀律。曾令良教授在肯定貨物貿易是多邊貿易體制所調整的傳統部門的基礎上(如非歧視待遇、關稅減讓、禁止數量限制),將其具體劃分為三個方面:一是貨物貿易中的非關稅壁壘問題。為了建立更為系統的非關稅壁壘管理機制,烏拉圭回合以單列協定形式,或強化過去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或制訂新的守則,包括《反傾銷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規則協定》、《進口許可手續協定》、《 技術貿易壁壘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等。二是特定貨物領域的貿易法,包括《農業協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等。三是與貨物貿易有關的領域,包括《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三個方面共同構成了WTO貨物貿易法,因此,不能割裂其間的聯系,也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這種劃分方法的科學性在于:根據發生貨物貿易的不同方面,可以深入研究WTO貨物貿易法的理論基礎及其對相關規則的影響;大凡遇到貨物貿易爭端案件,即可清晰找到嘗試解決此類爭端的法律邏輯起點。

  其三,WTO的服務貿易法,即用以調整WTO成員間服務貿易關系的原則、規則和紀律。在國際貿易領域,服務貿易的發達程度遠低于貨物貿易,因而其原則、規則和制度也遠不及貨物貿易那樣完整和全面。但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又有著明顯的區別。WTO服務貿易法主要規定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協定及其附件之中,且以成員承諾開放的部門為限。此外,《最后文件》的部長決定和宣言中《關于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關于自然人流動談判的決定》、《關于金融服務的決定》、《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決定》、《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決定》、《關于職業服務的決定》和《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成為WTO服務貿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四,諸邊貿易協定。與上述組織法、貨物貿易法和服務貿易法中的各項協定不同,諸邊貿易協定亦稱為“復合貿易協定”,不屬于要求WTO成員一攬子接受的范疇,其生效與接受從其自身的規定,與WTO各成員的談判和加入有關。諸邊貿易協定涉及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購、奶制品和牛肉四個領域。曾令良教授認為,這些協定中除個別條款進行了調整或修改外,其他協定基本上保持了東京回合四個守則的原樣。盡管諸邊貿易協定在接受方式上沒有與建立WTO的協定和多邊貿易掛鉤,它們同樣經過烏拉圭回合載入《最后文件》,從而亦構成WTO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一般情況下,上述內容對于了解和認知WTO法律體系似已足夠,但曾令良教授進一步鞭辟入里地分析并指出了WTO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性及沖突性。在他看來,與GATT法律體系相比,WTO法具有更高程度的統一性,同時也存在必然的內在沖突。

  曾令良教授認為,WTO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重點表現在:第一,GATT締約資格和WTO成員資格的一致性。根據《馬拉喀什協定》,凡是GATT的締約方,如果簽署并批準了該協定,即可成為WTO創始成員,包括歐共體(歐洲聯盟)。第二,WTO各主要部門法生效日期和接受期限的一致性。除少數幾項協定外(如諸邊貿易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絕大多數法律文件均于1995年1月1日同時生效。第三,WTO各部門法基本原則的一致性。雖然各部門法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內容不同,但在基本原則上則具有同一性,比如“非歧視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它們是被WTO成員所公認、適用于WTO所有領域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第四,管理體制上的統一與協調。雖然各部門法調整的領域各異,但在管理體制上更注重協調,形成了一整套協調網絡。各部門法中的每一項協定幾乎都設立了專門機構,這些機構一方面是有關協定的管理機構,另一方面又隸屬于WTO的主要機關,受后者的領導和監督。第五,爭端解決機制的統一性。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僅程序更趨完善,爭端解決方法中增加了上訴機構這一新的司法途徑。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GATT所不具有的統一性,無論是《馬拉喀什協定》還是其他多邊貿易協定范圍內的爭端,均應納入由《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即使是諸邊貿易協定事項的爭端,有關當事方也應盡量采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和方法。

  對于WTO法律體系的內在沖突,曾令良教授強調,《馬拉喀什協定》是WTO的基本法,其位階高于其他部門法,因而,無論是調整貨物貿易的法律還是調整服務貿易的法律,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凡是與基本法相抵觸者,應以基本法的相應規定為準。

  曾令良教授通過撰寫并發表大量WTO法的研究成果,嘗試建立了由組織法、實體法(貨物貿易法和服務貿易法)、程序法(爭端解決和貿易政策審議)等組成的WTO法律理論體系。他特別指出,WTO法在國際法律秩序中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各成員法域內的適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他建立的WTO法律理論體系在中國國際法學界得到了最廣泛的共識,并成為中國加入WTO之后研究WTO法時需要考慮或參考的通例性體系。

  二、曾令良教授的WTO法治思想

  對于(國際)法治,聯合國將其定義為: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于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并與國際人權規范和標準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

  曾令良教授對國際法治充滿了希望和期待,也高度肯定中國對國際法治的作用與貢獻。他除了在國內外重要刊物發表有關國際法治的論文,如發表于《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0期上的《國際法治與中國法治建設》一文外,還擬訂計劃、組織撰寫并公開出版由他主編的系列成果《中國促進國際法治報告》(2014年卷和2015年卷)。對于任何國家和社會來說,法治的意義都非同小可,“它既是依照法律治國理政的方式,也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良好穩定的秩序;它既是治國理政的最佳手段,也是國家和社會治理所追求的目的”。

  WTO法治是國際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他撰文認為,在當今國際法治進程中,WTO堪稱一種自成體系的法治模式。但是,在全球化不斷深化拓展及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WTO法治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挑戰,主要有WTO權力的擴大與各成員自主權之間的平衡;發展中國家實質性地融入多邊貿易體制;區域貿易協定的迅速繁殖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侵蝕;WTO決策的民主、透明和效率的強化;爭端解決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等。質言之,WTO法治面臨的挑戰主要還是來自多邊貿易體制本身,其中既有實質性領域的法治議題,也有程序性的法治考量,還有體制本身的運作方式。例如,多邊貿易體制從一開始就為區域貿易協定的繁殖埋下了“禍根”。雖然《關貿總協定》第24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對于區域貿易協定從程序和實質要件上都作出了規定,但無論是過去的GATT,還是現在的WTO,對于區域貿易協定的監管一直是軟弱和低效率的。

  基于此,曾令良教授對于WTO法治之路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問題:WTO是繼續堅持現行組織框架,還是基本保持但作適當調整?是增強WTO的規則取向,還是加強其政治或外交動力,抑或二者并進?是繼續維持協商一致的決策方式,還是補充加權表決制度?是堅守現有陣地并對其進行加固和提高,還是適當拓展至其他與貿易有關的領域?是限制區域協定的迅猛發展勢頭,任其對最惠國待遇基石的侵蝕,還是適當限制并加強對區域貿易協定的監督,最大限度地維護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空間效力? 是對發展中國家繼續“涂脂抹粉”,還是助其“健體強身”?

  曾令良教授特別指出,無論WTO法治的挑戰有多大、多復雜、多敏感,也不論這些挑戰來自何方,應對這些挑戰和促進WTO法治的進一步完善必須堅持三項最基本的指導原則:一是“成員驅動”;二是“發展主導”;三是“合作共贏”。在“成員驅動”原則下,WTO法治改革和完善的任何舉措,必須以WTO成員的整體利益為根本目的,必須在所有WTO成員的參與和同意下進行,堅決摒棄“強國”或“富國俱樂部”或所謂的“核心集團”驅動WTO的各項改革議程。在“發展主導”原則下,正在進行的貿易談判必須始終緊扣“發展”這個主題,WTO的各項法治改革也必須以“發展”為中心;任何偏離“發展”的措施不僅會損害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而且同樣也會損害發達國家的利益,可謂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合作共贏”原則下,WTO的所有成員,不論大小、強弱、貧富,都應本著求同存異、平等互利、彼此包容的精神,在充分協商的前提下應對WTO法治所面臨的各項挑戰。曾令良教授非常鮮明地提出,在這個“全球的世界”里,國家,無論是單個的還是有限的參與者聯合在一起,都不能解決所有國家都面對的核心難題;同樣,沒有任何私有部門能夠處理諸如壟斷和競爭難題之類的“市場失靈”問題,唯一適當的工具是多邊體制和機制。最終,真正要計較的是國家層面“政策空間”的得失以及多邊層面合作和法治的優勢之間的平衡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這些觀點和論斷,對我們今天從國際投資貿易角度正確理解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以及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倡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span>

  三、曾令良教授關于WTO爭端解決的思想

  WTO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WTO這頂皇冠上的明珠”。在現今有164個WTO成員的紛繁復雜的貿易關系中,如果沒有穩定、可靠且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爭端解決機制,WTO還能穩健地站在國際貿易的舞臺上則是不可想象的。DSU提供了包括外交方法和司法方法在內的爭端解決程序,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不得增加也不得減少爭端當事方在相關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穩定性、安全性和可預見性。

  鑒于曾令良教授在WTO法領域的卓越學術成就,2004年2月,WTO爭端解決機構召開例會,正式通過中國政府推薦他入選專家組指示名單成員。有記者采訪問及他怎么看待自己的入選時,他這樣回答:從國家的角度來說,中國終于在WTO這個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擁有了自己的專家,這對中國在WTO的各種機構及其活動中全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推動多邊貿易體制各項宗旨的實現,維護各成員在WTO體制中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公正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具有深遠意義。從他個人的角度,他非常感謝祖國和WTO對他的信任,并表示:“我深知,自己在專業方面的精通和通曉的縱深程度、在外語方面的嫻熟程度和實際工作經驗和能力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專家比,還有一定差距,通過入選,我也可以全面提高自己?!彼鳛橹鸚TO法學家面對弘獎榮譽的謙虛平和與對學術之路的上進追求,由此可見一斑。

  當被問及“作為中國首批DSB專家組指示名單成員,如何面對日益頻繁的貿易摩擦”時,他這樣回答:各行業協會要“硬”起來,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業和專業經驗,不斷提高為本行業服務的質量,真正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使自己成為值得本行業各企業信賴的“娘家人”或“代言人”。曾令良教授認為:WTO爭端解決涉及的是國家利益,不直接針對企業;但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是緊密相連的,國家利益是企業利益的集合體,國家利益得不到維護,企業利益也就沒有保障,必然受損。

  作為WTO秘書處登記在冊的專家,曾令良教授一直特別關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動向。我們知道,司法解釋方法或路徑對爭端案件的走向往往起著決定性的影響,而WTO成員間的爭端則更涉及國家經濟利益和眾多企業的生死存亡。曾令良教授注意到WTO上訴機構在“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中對于“錄音產品分銷”術語所采用的演變解釋或當代意義解釋法及其帶來的影響,指出演變解釋或當代意義解釋法并非本案首次采用,也不是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所獨有,而似乎是當今國際司法或準司法機構解釋條約術語的一種新的趨勢。根據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和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當有關條約術語或措辭含糊不清時,可以借助或結合條約訂立的背景和條約的目的進行解釋。這種背景和目的解釋本質上就是推定條約締結者的真實意圖,由此來證明其當代意義解釋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還特別指出,除了WTO上訴機構和聯合國國際法院外,歐盟法院也是這一解釋方法的積極倡導者和實踐者。他認為,這種解釋方法固然有其自身的先例可供援引,也有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的類似解釋方法可資借鑒,但迄今尚存在一些疑問和不確定性,尚不足以構成公認的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有待包括上訴機構在內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未來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和澄清。

   四、曾令良教授關于中國與WTO(法)之間關系的思想

  在中國于1986年提出恢復GATT締約國地位之后,曾令良教授發文認為,中國恢復締約國地位不僅是GATT體系上從未有過的特殊事件,也是中國對外政治和經貿關系政策的大事。在當時情形下,中國國內對GATT知之甚少,有關的資料也少之又少。他艱難查閱、收集資料,認識到詳解GATT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GATT的宗旨、原則以及相關規則;也認識到跟蹤和了解GATT正在進行的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從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曾令良教授站在充分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高度,認為中國一旦恢復了GATT的締約國地位,就可以自動享受最惠國待遇;可以充分利用GATT的有關規定,抵制有關西方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歧視性數量限制和不正當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可通過GATT這一貿易“橋梁”,要求美國給予中國普惠制待遇;可利用GATT的有關程序,解決中國與其他締約國的貿易爭端。

  基于此,在中國與GATT的關系上,必須明晰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問題。曾令良教授指出:首先,中國是“恢復”而不是“加入”或“重新加入”GATT,因為中國本就是GATT的創始締約國,臺灣當局無權代表中國退出;其次,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政府同意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以單獨關稅區成為GATT的締約方,但代表中國在GATT 的合法席位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再次,由于GATT包含諸多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在恢復談判中,中國應堅持以發展中國家地位為前提,力爭與GATT就關稅減讓和其他義務達成協議;最后,一旦中國恢復了在GATT的地位,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而GATT是為市場經濟國家間的貿易關系而制訂的,因此中國需要對自己的經濟體制和貿易體制進行適當的改革。

  (一)中國與WTO(法)的關系

  中國加入WTO之前,媒體上常見“狼來了”的說法,普遍認為中國的這一舉動將對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整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等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

  曾令良教授則尤為關注加入WTO對中國法律制度產生的深遠影響。他認為,加入WTO勢必給中國的法制建設帶來第五次革命,重點包括立法上的深刻變革、法律服務機制和自我保護機制的大力加強、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高質量和高效率要求以及人民整體法律意識的空前提高等。例如,“國民待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根本要義是“內外平等”。他注意到,以往一些領域實行的“內外有別”在人們的腦海里已經根深蒂固,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一些單位將“內外有別”作為處理各種紛繁復雜事務的基本出發點。但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入WTO的進程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速度加快,我們有必要根據WTO的“國民待遇”這一基本原則來反思“內外有別”的提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些政策、法律、法規、措施和做法。

  WTO協議的適用問題顯然是中國“入世”之后必須面對的另一個重大問題。迄今為止,關于條約在中國的適用問題,還沒有在法律上作出統一的規定,僅散見于一些部門法或有關的條例之中。在分析中國國情及其他WTO成員的普遍實踐基礎上,曾令良教授認為:WTO協議在中國的適用(實施)應采用并入與轉化相結合并輔之以今后個案補充的方式。而對于中國法院和當事人在具體案件中能否直接適用WTO法的問題,他建議應視具體情況“有所為,而又有所不為”,即凡是經并入方式適用的WTO法,國內法院是可以直接適用的,當事人是可以在法院直接援引的;凡是經轉化方式適用的WTO法,一般不具有直接適用性。對于WTO協議與中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何者優先問題,他認為,法院應該采取如下原則來處理:一是同等法律效力原則,即將WTO法與中國法律視為具有同等效力;二是WTO法優先原則,即當有關的國內法或有關的WTO協議中明文規定優先適用WTO 規則時,按WTO 法優先原則予以適用;三是后法優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priori)原則,即當有關國內法或有關的WTO協議都沒有規定何者優先時,適用其生效時間在后的法律規定;四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lex generalis non derogat legi speciali)原則,即當有關國內法或有關的WTO協議都沒有規定何者優先時,法院將WTO協議視為特別法,從而推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而予以適用。

  “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一直是中國“入世”前后遭遇的敏感而難解的問題,即便到了今天,中國依然不能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在WTO體制內取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待遇。針對這一問題,曾令良教授針對“特保條款”撰文指出:既然WTO法律體系中各協定或規范之間存在明確的等級關系,當載有特保條款的中國入世法律文件與WTO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發生抵觸時,理應適用上位法優先規則。特保條款在實踐中的不合理性顯而易見,其癥結是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在國際社會對市場經濟尚缺乏統一界定的情況下,任何單方面的國內標準都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這些觀點,為今天進一步研究和解決中國在WTO體制內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指明了方向。

  (二)與其他WTO成員的關系

  曾令良教授除了關注研究中國與多邊貿易體制層面的關系外,還特別重視研究與其他WTO成員的關系,為在貿易交往中處理好與其他WTO成員間的關系,尤其是大陸與中國臺灣、中國與歐盟等有特殊身份和歷史背景的成員的關系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在兩岸經貿關系上,中國臺灣是作為獨立關稅區加入WTO而成為成員的。從2009年4月起,海協會與?;鶗労?,擬議推動達成“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CECA),以期實現兩岸經貿關系的正?;?。但是,中國臺灣島內對擬議的協議頗有爭議:一方面,島內工商界和智庫認為,CECA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與兩岸經濟整合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互利雙贏的兩岸經濟合作,更是一項提升臺灣地區經濟競爭力、避免臺灣經濟邊緣化危機的重要戰略選擇;另一方面,“泛綠陣營”則將CECA政治化、污名化,認為簽署這一協議是“矮化臺灣”的行為,從而表示強烈反對,主張兩岸簽署正式的自由貿易協定。對此,曾令良教授認為,雖然CECA的名稱和內容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區域貿易協定,也超出了GATT第24條、1979年“授權條款”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及WTO關于豁免規定的范疇,但在本質上仍然屬于WTO框架下的區域貿易協定的范圍。作為WTO的成員,兩岸在CECA談判和締結過程中,除了滿足各自的最大利益外,還必須遵循WTO關于區域貿易協定的有關條件,并且按照有關的程序要求最終將該協定通知到WTO,進入WTO區域貿易協定數據庫系統。

  在中歐經貿關系上,同時作為歐盟法學家和WTO法學家的曾令良教授,對此運籌帷幄、高屋建瓴、鞭辟入里。他認為,歐共體(歐盟)及其成員國都是WTO的正式成員,這種雙重成員資格現象在國際法律秩序中極為罕見。歐共體在全球多邊貿易機制中的地位之高、作用之大,取決于歐共體法和國際法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雖然歐共體法院第1/94號咨詢意見對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在WTO各個多邊貿易協定中的締約資格分別進行了認定,但曾令良教授認為,這并沒有解決“雙重成員地位”和“混合締約資格”給WTO體制的運作可能帶來的問題,以及給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WTO成員可能產生的影響。他因此建議,為了防患于未然,應由WTO決策機關作出一項專門的決議,敦促歐共體向WTO提交一份“權利清單”式的聲明。但WTO迄今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也由此給中國對歐貿易帶來了諸多棘手問題和艱深難題。

  五、曾令良教授WTO法學術思想的延伸

  曾令良教授認識到,隨著中國“復關”、“入世”以及改革開放,僅有GATT/WTO法的研究成果是不夠的,還需要借此培養卓越的中國WTO法人才,讓他們走進國際市場、走上國際舞臺,為國為民謀利益。他根據國家對GATT/WTO的需要,向武漢大學法學院申請,率先在國內對國際法專業的本科生開設《國際經濟組織法》課程,繼而為國際法專業的研究生開設《關貿總協定法》(后更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法》)。

  在擔任武大法學院院長以及國家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期間,對于中國法律人才的“相對過?!睜顩r,他積極倡議培養交叉學科復合型法律人才。尤其是在WTO法領域,需要培養既懂法律又懂經濟的復合型人才,這是中國與WTO之間關系發展的必然需求。他認為,除了請中國駐WTO大使館和WTO各機構都非常熟悉WTO事務的政府代表來維護中國的經貿利益外,還應該有一定數量和比例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擔任國際公務員;在中國企業、公司及行業協會中,需要能嫻熟運用WTO規則、從事適應經濟全球化經營決策與管理的高級人員;在法律服務領域,需要真正能從事涉外經貿法律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需要精通WTO法律的專門律師。因此,我國的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院校,要打破我國現有研究生教育學科壁壘,實行法商學科交叉教育模式,科學地確立WTO專門人才的培養目標,創建具有可持續性的WTO專門人才培養機制和模式。

  基于此,他在武漢大學法學院首創WTO復合型專門性應用人才的培養項目,將WTO法的交叉學科特點充分包融進來,包含國際法學、政治經濟學、世界經濟等二級學科在內,并為武漢大學建立WTO學院奠定了堅實的專業基礎和明確的政策方向。他認為,從大的范疇上看,WTO法律人才培養既具有法學學科教育培養的應用性,還具有法學碩士培養目標的專門性。其不同的特點在于:WTO法律人才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結構和基本素質的復合性。在這個意義上,WTO法專門人才培養,既不是一種純粹的法學人才培養,也不是一種純粹的商貿人才的培養,而是一種需要將法律與商貿緊密結合起來的人才造就方式。

  WTO法律人才是一種涉外的和國際性的應用人才,因而他特別強調WTO法律人才的英文表達和中英文互譯的素質,另外還需要在專業知識結構上有特定的要求。從法律專業知識來看,除了系統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之外,特別要精通諸如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公司法、行政法等部門法。在商貿專業知識方面,除了具備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外,尤其要通曉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部門經濟貿易知識。

  曾令良教授關于WTO法律人才培養的觀點和理念甚或他親創的培養方案,即便到了今天依然時髦。當前國際經貿領域發生的所有急劇變化和存在的不確定性,都離不開“WTO法”這一奠定并構建全球經貿法律秩序的基石。無論是《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還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加拿大-歐盟綜合經貿協定》(CETA),它們所有規則或標準的升級換代,均以WTO的法律規則為基礎,都需要尊重并考慮WTO關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規定。因而,對于當下對外經貿法律人才的培養,也仍然需要按照曾令良教授所提出的“復合型”和“專業化”。

  結語

  曾令良教授是中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他的國際法學術成果豐碩厚重,他的國際法學術思想博大精深。WTO法研究作為他國際法學術研究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足可顯見我國唐代詩人白居易在《雜曲歌辭·浪淘沙》中所謂的“青草湖中萬里程”。而當前全球經濟結構調整和國際貿易秩序重構給WTO法帶來的挑戰,不也正是“風翻暗浪打船聲”?在這樣復雜的國際經貿環境中,我們需要從他豐富而深厚的WTO法學術思想中汲取營養,更需要從中得到應用于未來WTO法學術研究的一些重要啟示。

  作為中國WTO法研究的拓荒者和變革者,曾令良教授敢為人先、高瞻遠矚、力行創新。從中國WTO法學術研究的沙漠到綠洲,他克服了太多的艱辛和困苦,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不僅需要對WTO法的由衷熱愛和真誠期待,更需要拓荒WTO法專業的勇氣和能力。在他對GATT/WTO法研究的幾十年里,正是經濟全球化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結構發生巨變的時期,是多邊貿易體制從GATT升級為WTO的變革時期,更是中國改革開放融入全球體制的時期。在這樣一個變革的時代,曾令良教授始終站在GATT/WTO法學術研究的最前沿,為中國“復關”、“入世”找對策,為中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謀方略。當有學生仰慕他取得的卓越成就和擁有的各種頭銜時,他總是略帶羞澀地微笑說:那些都是虛名,我只想為專業、為學科多做些實事。

  作為中國WTO法學術研究的堅守者和眾多成果的創造者,曾令良教授正德厚生、精益求精、臻于至善。國際社會以及國家間關系的發展變化,需要國際法學術研究具有前沿性、前瞻性,這也是維護中國國家利益的必然要求。幾十年來,曾令良教授始終堅守對GATT/WTO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斷拓展研究的內容、方法、范圍、深度、廣度和關聯度,眾多精品成果見諸著名期刊和報紙。曾有國內著名法學學者用“干凈”一詞來評價他的學術作品,曾有國外學者為他的作品來信函表揚并求教。我們今天重溫他的作品,那里既有宏大的WTO法律體系的清晰學術思維,又有針對WTO法領域具體問題進行的鞭辟入里的細膩分析,更有純粹干凈的“法言法語”和邏輯架構。他干凈、豐富而深厚的WTO法學術思想,在當今國際權力結構調整和國際貿易秩序重構的氛圍中,顯得尤為珍貴。

  作為中國著名的WTO法學家,曾令良教授對國家對人民赤膽忠心,殫精竭慮、鞠躬盡瘁。他終生抱持國際法治的理念,始終懷揣讓祖國變得更強大的理想。他所有的WTO法研究成果,都學以致用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中國政府有效參與并能主導WTO對全球經貿的治理貢獻箴言良策。

  斯人已逝,“黃梅雨里一人行”;斯人永駐,“遂令東海變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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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于《武大國際法評論》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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